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红河学院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的实施办法》(红院行发〔2015〕4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依据,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学为人师、行为世范”为准则,以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核心,秉持“博远有鸣,开阔弘毅”的校训、“道不虚谈,学贵实效”的校风和“严谨至诚,乐教善导”的教风,积极引导我校教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努力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可靠、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职教职员工,包括所有在编、合同制、临聘、短聘、长聘、返聘等人员。
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
(一)有违反《教育部教师“十大禁令”》的
1.严禁传播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方针和对学生有不良影响的言论;
2.严禁擅自办班或在工作日参与有偿补课和外出代课;
3.严禁收受学生或家长财物、谋取个人私利;
4.严禁向学生乱收费、乱发资料和推销商品;
5.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有对待学生不平等、不公正和讥讽、歧视和侮辱学生或者其他有辱人格尊严的言行;
6.严禁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
7.严禁随意停课和无计划、无教案上课;
8.严禁以任何手段抄袭、剽窃和侵占他人劳动成果,在招生、考试、职称评审答辩等工作中,不得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9.严禁工作时间玩电子游戏、炒股,不得在课堂接、打手机和接待客人;
10.严禁指责和训斥家长。
(二)有违反《教育部高校教师“红七条”》的
1.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2.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3.不得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4.不得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不得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6.不得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7.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三)有违反《教育部严禁教师违规接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六条红线”》的
1.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2.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
3.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4.严禁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
5.严禁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
6.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四)有违反《师德师风“10条禁止性规定”》的
1.禁止宣讲、传播和扩散违背党的教育方针、国家法律法规和危害学生身心健康、不利于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言论;
2.禁止参与赌博、传销和各类非法宗教、封建迷信活动;
3.禁止对各类安全事故迟报瞒报、对各种安全隐患麻痹大意;
4.禁止在工作时间浏览不健康网页、沉溺电子游戏、上网炒股、上网购物、涉足休闲娱乐场所以及做其它与教育教学无关的事;
5.禁止歧视、讽刺、挖苦、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及怠慢、斥责、训斥、威胁学生家长;
6.禁止随意对违纪学生停课、劝退、开除和强制学生中途转学;
7.禁止私自给学生征订教辅材料、强迫学生到指定场所购买教辅材料或向学生推销其它商品;
8.禁止开办各类盈利性的补习班、补课班、家庭作业辅导班等,不允许到各种办学机构兼职、不允许从事有偿家教或强制学生利用节假日参加由自己或合伙人组织举办的各类补课及特长培训活动;
9.禁止接受家长宴请,委托家长代办私事,收受学生或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对于学生携带的影响学习的物品,要及时转交家长保管;
10.禁止以各种手段抄袭、剽窃和侵占他人的学术成果,在招生考试、评优评模、晋级晋职等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
(五)其它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
(一)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各学院、各部门为师德师风失范行为案件举报受理单位和调查取证单位,人事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为复核单位,纪检处为监督单位。
(二)受理与调查处理流程
1.受理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学校人事处和纪检处,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涉及处级领导干部的举报,由学校纪委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2.调查核实结束,受理单位将取证事实报人事处。
3.人事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学生处联合纪检处等部门对举报案件进行复核,复核时须听取教职工本人陈述和申辩。
4.人事处根据复核结果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失范行为人是党员的,由学校纪委作出处理。属于学术范围的,征求校学术委员会鉴定意见。
5.分管校领导批准处理意见,或视事件严重程度,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审议决定。
6.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
7.处理材料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8.教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向人事处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由人事处牵头组织复查和答复。
(三)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规定
学校在人才引进、评优评先、职称评审、岗位聘用、高层次人才推荐等工作中,实行师德师风问题“一票否决制”。教职工发生负面清单所列的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2.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实行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一)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二)各学院、各部门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的职责。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二级单位工作考核和绩效考核的核心内容。
(三)对各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四)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学院、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教育和问责。
六、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