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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学院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日期:2025-03-19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学校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教职工,包括事业编制人员、编外聘用人员和各类外聘人员等。

二、负面清单范畴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在校园内传播宗教和组织开展宗教活动。

(四)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的。

(五)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这些活动。

(六)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七)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八)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九)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十)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十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十二)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十三)抄袭剽窃、篡改侵占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十四)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五)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六)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七)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十八)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十九)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二十)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对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处理

(一)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各学院、各部门为师德师风失范行为案件举报受理单位和调查取证单位,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为复核单位,监察处(纪委办公室)为监督单位。

1.受理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学校人事处和监察处(纪委办公室),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涉及处级领导干部的举报,由学校纪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2.调查核实结束,受理单位将取证事实报人事处。

3.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学生处联合监察处(纪委办公室)等部门对举报案件进行复核,复核时须听取教职工本人陈述和申辩。

4.人事处根据复核结果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失范行为人是党员的,由组织部会同监察处(纪委办公室)提出党纪处分意见。属于学术范围的,征求校学术委员会鉴定意见。

5.分管校领导批准处理意见,或视事件严重程度,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审议决定。

6.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

7.处理材料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8.教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向人事处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由人事处牵头组织复查和答复。

9.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学校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

(二)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

教职工发生负面清单所列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兼职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年。

2.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各二级党组织,各学院、各部门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的职责。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二级单位工作考核和绩效考核的核心内容。

对各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院(系)、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五、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