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切实发挥《红河学院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红河学院关于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准则行为处理暂行规定(试行)》等制度的作用,以案示警,以案为鉴,做到查处一件,通报一件,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筑牢广大教师师德师风和职业行为防线,特制定红河学院师德师风违规查处通报制度。
第二条 查处通报对象为学校全体教职工(含编制外教师)和以学校名义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服务保障工作的临聘、短聘、外聘教师及外籍教师等人员。
第二章 举报受理与调查
第三条 按照《红河学院关于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准则行为处理暂行规定(试行)》中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开展受理与调查,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举报应写明被举报人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基本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举报人可通过实名或匿名形式进行举报。
(二)针对需要进行调查的教职员工师德师风违规行为,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成立专门调查组开展调查。调查工作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别复杂的行为事件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限。
(三)调查过程中,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均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全面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其他知情人、调查人和记录人应当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同时当事各方均应对调查的相关内容严格保密。调查组应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
(四)调查组在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调查报告。正式调查报告应包含举报材料涉及的师德师风违规行为要点、调查内容、调查经过、主要事实、主要证据等,并附调查过程的完整记录和其他证明材料。正式调查报告经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字后提交到委员会办公室。
(五)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调查报告,根据调查结果向委员会主任提出召开委员会会议的建议。经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委员会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召集召开委员会会议,审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六)处理建议应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度恰当、程序完备为原则。处理建议由正式参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为有效。
(七)出席会议的委员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表决事项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投票应由委员本人完成,不得委托他人进行。
第三章 案例通报
第四条 经过调查处理的违规案例,遵照《红河学院关于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准则行为处理暂行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问责后,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开展案例通报工作,以案为鉴,对案例进行查摆、剖析、反思、总结。
第五条 通过对案例成因的剖析,掌握案例发生的主客观因素和学校教育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促使相关二级学院(部门)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堵塞漏洞,警醒广大教师特别是领导干部始终保持清醒头脑,防止类似的案件再次发生。
第六条 案例通报工作一般在案例查办查结后的30天内进行。
第七条 案例通报内容包括案例发生经过、案例发生主客观原因、案例性质和特点、存在教育管理方面的问题、应该汲取的教训以及相应的整改要求等。在案例查结后开展的通报工作,还应包括案例查办结果和涉案人员的处理情况、领导责任分析与追究等内容。
第八条 案例通报前,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应会同案例发生二级学院(部门)对案例进行认真调研分析,总结案例的成因、性质、特点和教训,并形成有针对性的案件剖析材料,以保证案例通报工作的质量。
第九条 案例通报工作视案例的性质与情况报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研究,采用发文、召开学院(部门)教职工会议、党员大会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各二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师德师风建设责任制,二级党组织书记要主动担负起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