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学教师职业发展的初始期对教师今后的成长至关重要,新入职教师培训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对象为我校新入职教师。
(一)本年度通过公开招聘、调入等方式到学校从事教学、教辅及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因学校工作需要外派未参加过岗前培训的人员。
第三条 新入职教师岗前培训坚持以人为本,帮助新入职教师了解师德师风、校史校情,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掌握教育教学理论及技能,培育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激发作为高校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师德修养高的教师队伍。
第二章 培训内容及形式
第四条 新入职教师岗前培训内容包括:师德师风、校史校情、教师职业素养、新入职教师教学研习营、管理人员综合素养与履职能力提升培训等。
(一)师德师风培训
开展新进教师“师德第一课”活动。不断锻造忠诚品质、扛实立德树人责任,聚焦终身学习、筑牢专业发展意识,坚定职业追求、涵养教书育人情怀,认真践行教师誓词,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二)校史校情培训
校史校情培训内容包括学校发展历史、学校特色及学校教学、科研、学生工作、人事管理政策等。校史校情培训由学校统一组织,采取以集中授课为主,专题讲座、典型报告等多种方式进行。
(三)教师职业素养培训
教师职业素养培训的内容包括职业道德素养、知识素养、能力素养、法制教育、职业心理健康等。教师职业素养培训由学校统一组织,采取以集中授课为主,专题讲座、典型报告等多种方式进行。
(四)教师专业发展培训
1.教师岗位参加教学研习营
新入职教师教学研习营采取理论教学与教学实践、线上学习与线下培训、校内专家与校外教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内容为师德师风、课程思政、教学理论和教学技能等。教学理论包括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方面知识,教与学的经典理论和案例等方面的学习,提升教师教学理论素养。教学技能包括教学系统设计、教学模式应用、教学方法创新、教学媒体应用、教学技能训练、教学示范课观摩等方面的学习,增强教师教学实践能力。
2.教辅和管理岗位参加管理人员综合素养与履职能力提升培训
新入职高校教辅和管理人员综合素养与履职能力提升培训内容为思想政治素质与师德师风、信息化能力及创新意识、岗位专业知识与技能、管理知识与组织协调能力、服务意识与责任感。信息化能力及创新意识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培训,岗位专业知识与技能由教务处、学生处、科学技术处负责培训,管理知识与组织协调能力和服务意识与责任感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培训。培训采取集中授课、实际操作、网络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专题讲座以集中授课为主,同时利用国家智慧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络学习。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人事处牵头新入职教师培训工作。学校各部门配合。
(一)人事处负责新入职教师岗前培训工作的具体安排部署。
(二)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新入职教师教学研习营的具体工作;人事处负责新入职教辅和行政管理人员能力提升培训。
(三)各学院、部门明确主体责任,落实好二级单位新入职教师岗前培训的具体指导、监督工作。
(四)选派教学指导教师。各学院要为参加教学研习营的培训对象选派1位师德高尚、业务精湛、教学效果良好,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上的专业教师作为岗前培训阶段指导教师,在教育教学方面对培训对象提供针对性指导(职能部门的参训人员由专业归属学院选派)。“师徒传帮带”要一对一开展,时间至少为6个月。为保证培养质量,每名教学指导教师同时指导新入职教师不超过2名。教学指导教师工作量由教务处及所在二级学院按32个课时给予认定。
(五)选派职业能力提升导师。新入职的教辅和管理人员,根据工作岗位由人事处选派一名相关学院或部门资深工作人员作为岗前培训阶段的提升导师,在教学辅助及行政管理方面对培训对象提供指导。“师徒传帮带”要一对一开展,时间至少为3个月。为保证培养质量,每名职业能力提升导师同时指导新入职教师不超过2名。能力提升导师工作量由教务处及所在学院或部门按20个课时给予认定。
第四章 培训管理与考核
第六条 新入职教师岗前培训实行结业制,以“考勤+考核”的方式进行。培训合格颁发“新入职教师岗前培训结业证书”,入职培训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
第七条 新入职教师要按培训计划按时参加岗前培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旷课。如有课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培训者,需由所在部门向教师工作部履行请假手续。
第八条 缺勤学时达到培训总学时25%及以上的教师,均视为培训考核不合格,需要重新参加下一年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学校为新入职教师岗前培训提供专项经费支持,由人事处和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从相应师资队伍建设费用中列支。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